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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乐清水乡”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村域自建生态化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处理设施和集污管网建设。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
(二)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
(三)市财政整合安排的其他相关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由市农办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科学制定并上报本辖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项目资金为引导,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项目建设投入。各村应积极筹措资金,投工投劳,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各镇街、村应积极发动在外乡贤、企业家回馈家乡建设,着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捐资、农户参与,共同支持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全市“助力五水共治、打造美丽水乡”捐资活动所募集的善款,应当全部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办根据规定联合发文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投资估算。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投资估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工程概算,并报市农办审批。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择优选择经济实用、维护成本低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工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编制工程概算时,市农办统一采购的费用要分开单独核算。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加强合同管理:
(一)管网施工中,损坏的雨水管道、路面等修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恢复原状。工程施工范围外的雨水管道、路面等修复所需费用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自行承担。
(二)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工程量变更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在工程量变更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农办审查确认。当设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者30万元时,需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作具体说明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市农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汇总以下结算资料(一式四份)报经市农办审查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核:
1.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2.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
3.工程量变更联系单;
4.服务类项目相关合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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