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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矿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非法采矿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温政办机〔2015〕7号)精神,结合我市近段时间出现的暴力威胁对抗执法行为的新苗头,为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非法采矿等行为,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促进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现就建立打击非法采矿长效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堵疏结合

  针对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矿料供应不足的现状,发改部门应根据各工程推进进度,会同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积极谋划,合理确定重点工程建设特供矿区开采规模和范围,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矿料供应,堵塞非法采矿销售渠道。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巡查发现、各部门通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非法采矿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行为和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行为和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涉嫌非法采矿的刑事责任案件快查快办;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火工产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采矿使用火工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负责维持取缔关闭非法采矿点的现场秩序,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矿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源头治理工作,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发现非法采矿线索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

  (四)林业及森林公安部门负责对毁坏林地、林木从事非法采矿、堆放废弃物或者矿产品加工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矿产品加工场及采矿点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和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对非法开采加工导致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对不符合矿山安全规范要求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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