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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为进一步深化“信用乐清”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浙江”建设总体要求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称《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

  《纲要》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贯彻实施《纲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乐清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当务之急是重铸信用。局部金融风波余波未平,担保链、资金链风险仍未完全化解。对乐清经济社会发展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没有财富;没有信用,就不可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胜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乐清”,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各镇街、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开展“信用乐清”建设,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重铸乐清和乐清人的良好信用,为我市“赶超发展、再创辉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贯彻落实《纲要》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争取用6年左右时间,在乐清基本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信用制度要求的、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法人和个人征信体系,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明显增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基本形成。

  主要工作是“建设一个平台,建成三个体系,完善三个支撑,达到四个提升”:建立一个平台,即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系统,用以交换、共享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建成三个体系,即企业征信体系、个人征信体系、政府信用体系;完善三个支撑,即相关地方性政策、制度及标准;达到四个提升,提升企业的信用风险预警能力,提升政府的良好形象,提升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提升社会整体的“美誉度”。

  (一)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尽快形成全覆盖的信用记录。完善的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得以有效运转的前提和基础,完备的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重要保障,必须把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系统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加紧推进。一是加快政务信用信息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建立健全本行业的信用记录,完善行业信用

  信息系统。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让每个社会成员的信用行为都留下真实、准确、可追溯的信用记录。二是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建设。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市场化征信机构依法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需要发挥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把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信用记录进行收集和整合,使信用记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构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化解“信息不对称”难题。一是要抓紧建设我市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力争在2017年前建成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掌握的信用信息。推进具备交换共享条件、已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与市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交换共享。今后,我市原则上将不再重复建设市级层面的信息平台,所需信息主要通过市政府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共享实现。二是要推动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通过政府开放信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市场合作等方式,形成广泛覆盖、深度融合的信用信息大数据资源,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三是要推动政务信息公开。要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个月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统一汇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社会查询,方便社会征集机构征集信息。最终通过“信用乐清网”实现“一站式”查询。

  (三)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大幅提高失信行为成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抓紧出台《乐清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制度》,通过制度安排,逐步使企业不愿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引向规范化制度化,对违法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切实加大惩戒力度。要逐步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以及市场禁入制度,使信用状况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

  (四)加快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良性运转的重要动力。要进一步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要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有序推广信用产品应用。同时,要积极探索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模式,按“一次出信,终身出局”的要求,依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

  人员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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