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通知》(温政办〔2016〕1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责任清单,推进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坚持公开公正。推进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规范自由裁量,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坚持协同推进。结合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加快建成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协调推进智能监管和分类监管。
(四)坚持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各部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一)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以辖区和行业为基础,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两库”。随机抽查对象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市场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并建立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家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及其证件相关信息录入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区域,可以探索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
(二)实施“双随机”抽查检查。
1. 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用随机摇号等方式,从“两库”中在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查过程做到程序留痕、责任可溯。
2. 开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各部门确定的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抽查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抽查检查活动,严格规范执法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较大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或因专项整治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各有关部门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快“双随机”抽查监管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照统一、共享、权威、高效的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要抓紧对接省、温州市有关部门,早日建立我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制定各部门统一的执法检查表式。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市府办〈法制办〉,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