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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深入开展“乐清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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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深入开展“乐清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深入开展“乐清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和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监管、实施部门联动、加大处置力度,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实施欠薪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治理为抓手,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综合治理格局。

二、创建目标

从2017年起开始实施,2018年全面推开,力争到2020年底,达到“无欠薪”目标要求。

(一)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实现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数,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乡镇(街道)、功能区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三)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三、主要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欠薪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专项治理。落实《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加强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大欠薪处置力度,对未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制造业企业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人行、市总工会)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功能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和任务需要,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窗口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指挥平台、投诉举报窗口、接待室和标准化询问室,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统一执法标识,满足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需要,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功能区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2.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和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供电局、市供水集团公司等单位,每月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

3.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4.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做到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同时报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高工资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加强工资支付日常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企业严格依法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温州市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工资支付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二)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

(2)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严格规范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工程合同价调整等制度,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3)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4)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6)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7)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资金应按时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8)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2)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4)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公开制度。

3.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指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次拖欠10人及以上工资或拖欠工资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对于严重失信企业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4.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到2017年底,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2018年1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5.全面推行用工实名管理。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6.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7.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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