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7〕75号)要求,请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主要行政执法单位或者乡镇(街道)须于2017年8月底之前配置必要的执法记录仪等设施设备,且推行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到位。主要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其他行政执法单位须于2017年10月底之前配置必要的执法记录仪等设施设备,且推行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到位。
二、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7年7月底之前,各行政执法单位以电子格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本单位由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本单位若无由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须将情况说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杨增杰,办公电话:61880533,市府网短号:677963,传真:61880600,电子邮箱:791913796@qq.com)。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和法制、财政、档案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推进本地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本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