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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乐清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新时代乐清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回收企业、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载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营”并举,规范行业管理,完善回收网络布局,加快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态高效、方便投售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效减轻城镇生活垃圾处置压力,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达到240个以上;建成市区、柳市、虹桥等3个区域分拣中心;加快推广“互联网+绿色回收”先进回收模式;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骨干企业2家以上;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5%以上,回收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回收品种目录。根据国家再生资源利用品类和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目录要求,按照“政策可承受、环境可接受”的原则,给合我市生产生活实际,制定《乐清市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全面对接垃圾分类工作举措;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货币补贴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配合落实,不再列出)

(二)合理设置回收网点。综合考虑人口规模、产业结构、消费习惯等因素,落实回收网点“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和规范经营)要求。新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用房,与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1个回收网点为10-20平方米,原则上1个小区设立1个回收网点,或者每1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网点。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设置相应回收网点,鼓励大型超市设置易拉罐、玻璃瓶、饮料瓶等回收设备。回收物品要做到“日收日清”,减少环境影响。(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销总社)

(三)推进集中分拣利用。按照“统一布局、合理规划、交通便利、保护环境”的原则,分别在市区、柳市、虹桥区域,建设三个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每个中心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亩,供回收企业和从业者入驻经营,以满足当地再生资源分拣、存放、加工的需要;不断完善分拣中心集散和分拣功能,提高专业分拣水平,有效衔接“静脉产业”,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供销总社、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推动回收模式创新。推广“互联网+绿色回收”模式,建设在线回收网站、APP系统和统一公开的上门回收服务电话。建立再生资源回收数据库,有计划有步骤地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联网,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和监控,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市场信息。规范流动收购活动,鼓励物业保洁员、垃圾分类专管员兼做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市区流动收购人员凭统一收购标识从事再生资源收购业务,乡镇(街道)、村流动收购人员由属地负责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吸收行业内社会资本参与,培育2家以上规模化、规范化的行业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品牌为纽带,收编小型回收企业和个体回收人员,整合行业资源,延伸产业链,统一对外签约、统一货物购销、统一资金结算、统一申报税务,实现规模化运作和品牌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供销总社)

(六)强化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利用再生资源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及无照经营行为,禁止占道经营、乱搭乱建,规范市场秩序,杜绝违法经营,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回收秩序。(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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