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厘清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使用情况及权属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管理,全面摸清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房产底数,厘清房产使用情况及权属状况,切实推动遗留问题解决,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实现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管理范围
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房产。
三、职责分工
市国资办: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的指导、监督等综合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国有房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出租、出借、处置等业务进行审批;督促各职能部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安全保密、涉外、宗教、监狱、医疗、科研、教育、文体场馆等特殊用途房产除外)和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房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公办学校房产和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其他国有房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全市公办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房产和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其他国有房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直管公房和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其他国有房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房、特殊用途房产和其他国有房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及土地的全面普查,重点是查清国有房产及土地的数量、来源、权属登记、使用管理和房产及附属设施的质量等情况并造册登记。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保本单位国有房产不遗漏、不流失,并对名下房产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反映房产变化情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沈乐,联系电话:61880211)负责做好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普查资料收集、汇总工作;其他事业单位房产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房产调查资料。普查汇总结果于4月15日前报市国资办(联系人:林锋,联系电话:57571309)。
(二)权属登记。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国有房产权属登记工作。对产权明晰、材料齐全的房产,要立即办理权属登记;对产权明晰、材料不全的房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房产登记相关文件要求予以处理,特殊情况由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消防局等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对无法登记的房产,要报主管部门造册备案,造册备案内容应包括测绘公司测绘的宗地图、房产形成经过说明和办证问题的情况说明等。有关单位要主动联系市档案馆、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或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等单位,尽量收集相关房产资料。
(三)移交管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国有房产的管理工作。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范围的房产,根据《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的通知》(乐委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由使用单位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后,划转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在不动产窗口受理变更登记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单方申请办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房产权属登记至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要变更登记至主管单位名下。国有房产移交时,将房产相关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涉及房产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及图纸等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
(四)出租管理。为促进国有房产保值增值,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国有房产无法用于办公用途,无法调剂使用,长期闲置会导致国有资产浪费的,在确保房屋安全、消防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出租。国有房产出租应当按照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具体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处置工作由产权单位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有房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制度,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房产(D级危房)不涉及权属关系转移的,由产权单位提交报废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