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7-0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带图审批制度和“四到场”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带图审批制度和“四到场”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防范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隐患,推进美丽乐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农村住房建设带图审批制度
第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带图审批是指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建筑施工图,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条 建筑施工图(包含总平面布置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应当明确建房位置、四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立面、层数、高度、尺寸、形态色彩等内容,农户按建筑施工图建设。
第四条 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以下简称“通用图集”)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三改一拆办等部门配合编制。同时,建立健全通用图集定期评估修改和更新完善制度,并及时将修改完善的通用图集公布实施。
通用图集及落地过程中进行适当修改等所需服务都应当免费提供。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编制进度,实现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结合实施评估适时启动村庄规划修编,积极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并将农房设计(建筑风格、外立面材质、建筑色彩等)要求纳入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强化村庄规划设计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
第六条 建房审批时,农户可根据本户拟审批面积从通用图集中选取建筑施工图,并在审批表中明确相应的施工图编号(修改或自行设计的另行注明)。因地形限制等原因,确需对所选方案的平面、立面进行修改的,经农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市住建局审核后进行修改。农户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设计方案,但其建筑形态、风格等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建局要加强农房的审批引导,切实审核建筑施工图,确保规划设计管控落到实处。对申报的建筑施工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农房设计严格服从村庄规划、村庄设计规定,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住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做到建筑定位放线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九条 定位放线到场。农房建设基础施工动工前,驻村干部应当组织住建审批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并邀请村两委主要干部、测绘人员到场监督定位放线,现场悬挂建房的建筑施工图和农村建房施工告示,并拍照存档。
第十条 基槽验线到场。工程施工至基础模板完成后,驻村干部应当组织住建审批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并邀请村两委主要干部、测绘人员到场验线并拍照存档。验线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到场。对农户挖土动工、基础施工、房屋主体施工直至竣工的整个建房过程实行巡查监管,确保农户按图施工。发现不按图施工的,驻村干部、综合执法人员、村两委主要干部等相关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拍照记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