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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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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为乐商回归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备案

  (一)申请总部企业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3.在市外有关联企业, 且与关联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设专账单独核算。

  总部企业分为本地总部企业和市外总部企业。本地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备案之前其总部一直设在我市的总部企业;市外总部企业是指总部设在市外,但在申请备案之前将其总部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

  (二)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市外企业在申请备案之前全部迁回我市经营的,视同市外总部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三)市外总部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每一年按照其当年市外引进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并按照季度预返还、年度结算。

  (四)本地总部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在年度纳税总额不减少的前提下,以备案的上一年度引进的地方留成为基数,对其当年引进的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给予70%奖励,并按照季度预返还、年度结算。

  (五)总部企业因经营需要在我市总部经济园租用办公场所的,租期内租金采用先收后返的形式,即1.年纳税额超过2800元/平方米的,返还其当年全部租金;2.年纳税额在1500-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返还其当年租金。

  (六)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市政府将给予奖励:

  1. 租用总部经济园300平方米以上面积办公的总部企业,三年租期满后,如三年内引进的净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即地方财政收入扣除三年的返还后金额)超过租用面积购置总价(按照成本价9800元/平方米计算),市政府将无偿赠与所租用的办公场所。

  2.没有租用总部经济园办公的总部企业,(1)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引进的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可以申请奖励不超过600平方米面积的总部经济园办公场所;(2)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引进的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可以申请奖励不超过1200平方米面积的总部经济园办公场所。

  (七)对当年引进市外总部企业的单位实行专项考核专项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引进企业地方财政纯留成部分5%比例提取。

  奖励金额可以用于对相关招引人员的直接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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