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力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受市民政局委托办理临时救助审批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乐清市户籍人口、在乐清市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和困难发生在乐清市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乐清户籍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流动人口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因故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因病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收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因交通事故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司法部门证明,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四)因子女就学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者录取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便捷方式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发现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审核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严重疾病等紧急情况申请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救助,同时告知市民政局,确保应急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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