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6-00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者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乐清市、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守照料未成年子女,或者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民委员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监护教育指导,督促父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要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被委托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父母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村民委员会人员定期进行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和被委托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市公安局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公安局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政府主导,建立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进一步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细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三)部门联动,构建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强协同,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内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1.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以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要履行好监督指导责任,切实强化对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2.市发改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
3.市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园)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依托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溺水、防中毒、交通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增强其自救自护和应急避险能力;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学校教职员工与每个农村留守儿童结成帮扶对子,建立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加强寒假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建立假期内定期走访制度;要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应当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在校(园)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及结对帮扶情况,并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4.市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5.市司法局要依托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立三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
6.市财政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市总工会、团市委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8.市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和“儿童之家”,开展课外活动,广泛招募“爱心妈妈”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9.市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10.市关工委办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优势,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关爱保护活动。
(四)社会参与,培育关爱服务力量
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开办爱心课堂,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服务,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的问题。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农村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农村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者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坚决杜绝农村留守儿童生病无人照看、辍学无人过问和无人管理的情况发生。要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关爱服务。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发起组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非营利机构。
二、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一)完善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
市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儿童福利督导工作,村民委员会要配有儿童福利督导员,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要重点加强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城乡社区为单位,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做好本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定期排查、登记建册、即时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重点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陷入“救急难”或者遭遇突发变故时给予及时帮扶,并第一时间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报告情况。要落实激励补贴机制,切实发挥儿童福利督导员的作用。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的有效传递,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二)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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