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林地经营权证发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林地经营权证发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林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经营权,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经、自留山林地的林地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林地经营权、以及上述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除互换、转让方式外的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林地经营权证,是指经林地使用权人同意,流转受让方申请,管理部门对集体统管山、责任山、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予以登记并发放林地经营权证的行为。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
第四条 林地经营权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及受让方合法获得林地经营权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实现融资担保、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五条 乐清市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证的发证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林地经营权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林业技术推广站(林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林地经营权证发证申请材料的审核;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林地经营权证登记、变更和抵押。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公平、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证发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证有效期以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但责任山最长期限不超过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统管山和自留山最长不超过2055年12月31日。
第九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证发证,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公告;
(五)记载于林地经营权证发证台账;
(六)发证。
第十条 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发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或者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集体统管山流转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材料;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材料;
(三)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材料;
(四)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材料。
第十一条 发证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管理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材料欠缺或者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证发证的,由管理机关在发证前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发证申请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机关。管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30日内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经审查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
(一)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