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2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燃气企业: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价资〔2018〕127号)、《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48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采用甬台温天然气管道气源的乐清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并根据门站价格变化,调整我市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乐清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85元/立方米。
二、乐清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仍按乐政发〔2018〕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乐清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1元/立方米,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