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19-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温政办〔2018〕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及本市市内户口迁移适用本规定。国家、省、温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迁入。
第四条 户口迁入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引进落户和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二章 居住就业落户
第五条 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农村地区本人和配偶可以互相凭对方房屋产权证明落户;城镇地区本人和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互相凭对方房屋产权证明落户。成年子女凭父母房产证迁移户口的,仅限一户。
(一)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登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二)迁入居委会一般为房产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但以下三种情形可以将户口迁入村居委会:
1.拟迁入地没有对应的社区居委会;
2.原籍为拟迁入村且在该村具有房产证明;
3.现户口所在地址同时对应社区居委会和村居委会,且原籍为现户口所在地对应的村居委会。
第六条 在本市租赁公有房屋并已实际居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公有租赁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实际入住的水电费发票等证明;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的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下同)。
第七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租赁居住本市城镇地区私有房屋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租赁登记备案(申报登记)3年以上,且该出租房屋已签订治安责任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连续3年的乐清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养老保险,下同);
4.租赁房屋证明。包括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6.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遵循“一址一户”的原则,租赁期间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他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第八条 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或者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流动介绍信、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者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流动介绍信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
3.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辖区无房产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九条 在本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连续3年的乐清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6.落户地证明;
7.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三章 亲属投靠落户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以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父母和成年子女户籍登记在同一村居的,原则上不予投靠;
(四)老年父母为本市城镇家庭户口的,同一社区居委会无成年子女户籍登记,可以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迁入。
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被投靠人与迁移人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
4.未成年子女投靠,需提供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在本市无房产的,可以参照本条申请投靠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在本市没有房产的,可以投靠市内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迁往同一派出所辖区内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同意落户证明;
4.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或者集体土地证(投靠直系亲属的,不需提供房产证明,但需提供关系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第四章 人才引进落户
第十二条 《乐清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引进人才,可以在本市先落户后择业。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