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兰溪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能源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特制定兰溪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应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沼气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各项目镇乡、街道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实施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以责任书形式明确责任和任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项目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项目实施的原则与建设要求
第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进村入户、集中连片,技术规范、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分级负责,安全施工、合同管理,保证质量的要求进行。同时兼顾三个结合,即与示范整治村建设相结合,与库区村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生态村建设相结合。
第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建设内容,即养猪户建造一只
第三章 目标、对象及补助原则
第八条 项目目标:2007年7月~2008年6月,全市新建沼气户2360户,以联户沼气为主。
第九条 项目对象:香溪等8个镇乡、街道共20个村。
第十条 补助原则:户建沼气池除国家补助外,地方将给予一定的配套。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
第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资金筹集,实行国债补助、地方配套和村户自筹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