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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08年兰溪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精神,本着“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水平”的原则,广泛调研,认真研究,市政府决定提高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和报销比例。为保证基金运行平稳、征缴工作顺利,特制定《2008年兰溪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1、人均筹资标准65元,按中央、省、市财政35/人·年,个人30/人·年的标准筹资。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二、缴费时间:参合人员必须在 200791 1220期间一次性交清相关费用。逾期不予办理。

三、报销方案:

1、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市内住院:0-5000元,报销25%5001-10000元,报销40%10001-30000元,报销50%30001元以上报销60%。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按市内住院报销标准的80%执行,非定点医院按70%执行。

2、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在定点镇乡、街道中心卫生院及分院就诊,直接报销20%门诊费用,上不封顶。

3、提高年度最高报销累计限额:当年最高报销累计限额为3万元。

4、扩大报销项目范围:纠正生理缺陷的医疗费用列入报销范围。

四、相关规定:

(一)市外定点医院

省级定点医院: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邵逸夫医院、省儿童医院。

大市级定点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中医院、金华市广福医院、金华市第二医院。

周边县市被确定为住院定点医院的县(市)级人民医院、中医院。

(二)报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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