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兰溪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省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85号令)及《关于印发兰溪市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141号)、《兰溪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兰财经建[2006]1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主要指水利基金、教育附加费、城市配套费等);
(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政府性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成立兰溪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拨付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建设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规范项目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实行计划管理。申拨程序分为基本程序和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