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兰溪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
(一)种类。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暗红色)和《浙江省居住证》(绿色)两类。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预防保障、随同的不满十六周岁人员、居住房屋等信息。
(二)有效期限。《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九年。居住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证件换领手续。
二、居住证申领对象及条件
(一)居住登记。在兰溪市居住三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负责登记的相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负责登记的相关单位应当在其办理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其中十六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申报后由受理单位发给受理回执);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二)临时居住证。已满十六周岁人员,拟在兰溪市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在办理居住登记的同时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1.未满十六周岁的;
2.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3.按照《条例》第八条办理居住登记的。
(三)居住证。居住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学历;
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6.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7.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但因过失犯罪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或缓刑的除外。
若居住人员已取得兰溪市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绿卡》或属于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投资创业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三、申领居住证需提交材料
(一)临时居住证。
1.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3张;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居住证。
1.《申领居住证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3张;
2.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婚育情况声明书;
6.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能证明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的相关材料。
四、居住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