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兰委〔200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2010年安排5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另行安排,资金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兰委〔2009〕23号)执行,以后根据市财政和服务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二、使用原则
坚持“项目推进、扶优扶强、绩效挂钩、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重合同守信用、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
(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商贸服务业、物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补助与奖励。
四、补助(奖励)标准
(一)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大型商业网点:
(1)新建大型购物中心、商场(主题百货)、超市(大卖场)、写字楼(总部大楼)等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下同),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自项目竣工营业当年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增值税、营业税留地方部分按50%给予奖励;
(3)对原有商业网点设施进行扩建改造,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后五年内,以历年税收最高年份为基数,增加的税收留地方部分按50%给予奖励。
2.特色商业街(门店):符合特色商业街规划要求,按规定统一进行装修改造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门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下补助不超过2万元,100~500平方米(含)补助不超过5万元,500平方米以上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连锁经营网点(超市便利店):鼓励发展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企业在镇乡、街道或社区每新设一个连锁超市门店,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装修)达10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总部注册在本市的连锁龙头企业当年在行政村开办直营连锁便利店(同一行政村只确认一家),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家给予2000元补助;加盟店和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且食品配送率达70%以上的直营连锁便利店,每家给予1000元补助;对专门为连锁店(便利店)进行商品配送的配送中心,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专业市场:新建专业市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改造类项目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5.农贸(菜)市场: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改造农贸(菜)市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6.争创优强企业:首次列入国家商贸服务业500强、省100强或金华市100强的企业分别授予政府特别奖10万元、5万元、3万元。
7.争创商业名牌:被商贸主管部门评为市(地)级、省级和国家级名牌商贸企业或被评为市(地)级、省级著名商标(商号)和国家级驰名商标,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评定为一星级(仅指建于城区以外)、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农贸市场),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