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及时妥善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兰溪市社会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兰政办发〔2006〕14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理
(一)应急解困。临时救助坚持救急救难,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合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民政局承担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居民临时救助的申请、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具体为: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暂时无处居住的家庭。
(二)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享受社会救助后,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以及医疗、教育、住房、重残、司法等方面出现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临时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因违法、犯罪、蓄意违章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五)有赌博、吸毒、工伤、自残、自杀、斗殴等行为的;
(六)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愿说明致困原因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依据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特别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救助(伤病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户、死亡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人),原则上不超过医疗自负部分总额。
(二)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不超过最高10000元/户,对农村符合住房救助政策的可申请住房救助。
(三)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个学期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四)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从原120%提高到150%(含)以内出现暂时生活困难,给予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户。
(五)其它未列特殊困难情况,结合《兰溪市社会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相关精神,由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
第九条 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