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孤儿和困境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众,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呵护。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使他们和其他儿童一样幸福健康成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确认: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公安部门失踪的证明等情况说明的资料。
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确认: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亲属(监护人)承诺书等情况说明的资料。
(二)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二是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统筹兼顾、适度普惠的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托管之间保障服务均等化。四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收养为骨干、社会服务为依托、资金保障为后盾的适度普惠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二、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一)拓展安置渠道。鼓励公民依法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完善机构供养等多种方式安置养育孤儿,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视情延长其在救助机构的救助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二)保障基本生活。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即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即福利机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按上述标准自2011年1月起开始执行的,同样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对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其他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予以救助。
(三)加强医疗康复保障。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乡孤儿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孤儿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报销,自负部分按规定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逐步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及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长效机制,实现残疾孤儿免费康复服务,并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延伸。
(四)落实教育优惠政策。按照健康适龄孤儿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的原则,全面加强孤儿教育工作。在各段学校就学的,免收保育费、住宿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学费、代管费;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政策待遇。
(五)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及时将他们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城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体系,并优先予以解决。
(六)大力扶持就业创业。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