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改制卫生院回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改制卫生院回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中共兰溪市委、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委〔2010〕23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原改制的25家卫生院在业主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由政府回购。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构建20分钟医疗服务圈为目标,从市情出发,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利益问题。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率先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处置范围
在2001~2005年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探索中实行改制拍卖的25家农村卫生院。
三、处置原则
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平等自愿、合理估价、统一实施的原则。对不愿意回购的单位,政府支持做好转型工作,并在辖区范围内另建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实施主体
在兰溪市改制卫生院回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组的指导下,以镇乡、街道为主体,组织实施对改制卫生院的回购处置工作。由市卫生局与各改制卫生院签订回购合同。
五、处置政策
(一)自愿由政府回购的单位。对明确承诺同意由政府回购的单位,回购政策如下:
1.回购资产范围。(1)回购改制卫生院部分资产即
2.回购资产的价格确认。(1)以
3.出具承诺。由业主提供全体股东决议,做出同意由政府回购的承诺,与全体职工签订终止用工协议,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4.人员安置。由业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好现有职工解散及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工作。回购工作结束后,对按期交纳社会保险金、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自愿,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新的用工合同的前提下,可暂时在现单位工作。
5.资产接收。由工作组对照资产评估表中的明细清单逐项接收,对接收时减少或已损坏的资产,核减相应的回购款。对新增资产、原评估书清单上没有的资产原则上由业主自行处置。
6.药品及耗材回购要求。对不超过一个月正常用量、保管合格、有效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符合当前国家用药政策、进货渠道合法的库存药品、材料,以经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当前采购价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