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兰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08号)、《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18号)以及《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头作用,促进和推动广大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定办法
申请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原则上在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以及各类优强企业中推荐,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已建立较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二)建有规范运行的企业研发机构(含技术中心等),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有较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在产品、工艺、营销和组织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创新成效和创新潜力处于市内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