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省政府《关于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的通知》(浙政发〔2009〕3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调动镇乡、街道、村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兰溪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规划科学、村容整洁、设施配套、服务齐全、生活舒适、管理民主”的目标,对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实施系统开发整理复垦,加强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全面推进村庄住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有效强化集约用地,积极引导人口集聚,加快中心镇、中心村的培育发展。到2014年,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面积达3万亩以上,其中土地开发垦造新增耕地0.5万亩以上,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0.4万亩以上。2011年度镇乡、街道完成复垦任务1200亩,垦造耕地任务1580亩(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
二、扶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复垦
1.项目补助标准:宅基地复垦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补助,扣除农户安置占用后实际净增耕地面积补助8万元/亩, 用于农户安置占用面积补助3万元/亩;独立工矿及其他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补助3万元/亩。项目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期拨付。
2.指标使用分配:核拨净增周转指标50%归市政府,50%返还镇乡、街道使用。镇乡、街道挂钩使用返还的指标先由市政府统一收取指标费,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后予以结算返还。镇乡、街道不使用或经使用结余的指标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后由市政府按5万元/亩予以奖励。
3.工作经费: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补助资金的6%确定工作经费,统筹使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规划设计、立项申报、工程实施和验收管理等事项,结余资金归还专户管理;给予镇乡、街道3200元/亩奖励,其中1000元/亩奖励给村,200元/亩奖励给国土所,800元/亩奖励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关人员(奖励范围为: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水利员、国土员等);给予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800元/亩奖励。
4.项目单项奖励:为便于项目挂钩,鼓励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做大,对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镇乡、街道,根据项目复垦实际净增耕地面积给予项目单项奖励,具体标准为:15~20亩奖励10万元;20亩以上的每增一亩奖励0.8万元。
(二)垦造耕地
1.青苗补助标准:一般青苗为1200元/亩;果木类及其它特种经济作物按实际进行补偿(具体分类见附件2)。青苗补助经费在项目批准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后按实结清。
2.工程补助标准:土地平整及项目区内路渠配套工程补助3000元/亩,补助经费按4:3:3比例分三期拨付;护坡工程和通入项目区道路工程补助按实结算,补助经费根据预算审定价按2:3:5比例分三期拨付。
3.工作经费: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补助资金的6%确定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规划设计、立项申报、工程实施和验收管理等事项;给予镇乡、街道600元/亩奖励(其中国土所100元/亩);项目工程补助和青苗补偿款应足额补助到村,项目所在村奖励在补助资金中提取。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标准农田建设的,按实际建成标准农田的面积补助3000元/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期拨付。
(四)积极鼓励项目开展表土剥离再利用,对实施表土剥离再利用工程的项目补助6000元/亩。同时,为鼓励并保证项目验收后的耕作,对项目所在村按300元/亩·年的标准补助三年,补助资金经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确认耕作种植农作物后,分年度拨付,补助资金必须足额发放到耕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