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要求,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完成。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一、目的和意义
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2010年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有效推进我市统筹城乡改革试点的有效手段。
二、工作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日常更新机制和土地权属争议动态监管数据库,提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覆盖率,力争年底前完成1:500建制镇数字地籍调查和开展1:500村庄数字地籍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在2008年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的基础上,运用兰溪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本查清市域内农村集体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状况,力争
(二)对市域内各行政村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土地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收集、调查、审查权属来源依据后符合条件的,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在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核实的基础上,对市域范围内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土地使用权总登记时及至今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及用途等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地籍调查、登记、造册,经权属核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四)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等调查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完成市域内15.61平方公里1:500建制镇数字地籍调查,并建立成果数据库,开展53平方公里村庄1:500数字地籍调查前期准备工作。
(六)完成全市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并投入运行,年底前提交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
(七)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落实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确保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浙江省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程序、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事求是原则。充分应用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1:500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成果,结合我市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林业部门山林定权等成果资料,重点做好林地所有权的调查、插花地所有权的核查以及遗留争议地块的确权调处工作,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
(三)积极稳妥原则。利用2008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取得的,以及九十年代初集体土地宅基地总登记至今在日常登记中所积累的日常登记工作经验,集中研究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类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为全面推开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要根据镇乡、街道具体情况对权属清楚、无争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登记,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登记发证。
四、具体政策
(一)关于已经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调查登记的处理。本次确权登记发证以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开展,发证范围涉及含林地在内的全部地类。已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的,在运用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需重新调查核实。
(二)关于权属来源的认定。自1990年以来,我市先后开展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2004年的更新调查、2009年的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并已经相关权属单位签字确认。这次确权登记发证原则上以2009年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历次调查确实存在错误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持有《土地登记所有权证》和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土地改革后该地块由申请人使用至今的证明,或者利害关系人确认由申请人所有的证明,给予确权登记。
2.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或市以上人民政府争议裁定、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的,凭书面调解协议、复议决定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给予确权登记。
3.山林权属界线按《山林权证》或林业部门意见,给予确权登记。
4.因建设等原因涉及土地权属置换的,凭书面置换协议给予确权登记。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主体之间界线的认定。
1.已经权属界线确认,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原权属界线予以直接使用,包括九十年代初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签订的境界接边协议、插花土地协议等。
2.因历史原因,土地所有权争议确实难以解决的,暂不确权登记。权属界线已发生变化,或当事人已按照权属争议调处程序提出争议调处申请的,需重新进行权属确认或权属争议调处,待争议解决后办理确权登记。
3.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反之按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多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同时也存在镇乡、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情况。在所有权认定中,能够证明属于镇乡、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镇乡、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由镇乡、街道政府代管;不能证明属于镇乡、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四)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界定
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一户一宅”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包括原“两违”补办在子女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兰溪市农村农户建房须知》,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按户及在册农业人口核实批准面积,3人以下(含3人)为一户的批准面积75㎡,4人为一户的批准面积95㎡,5人以上(含5人)的批准面积110㎡(独生子增加20㎡),最高不得超过125㎡。因此,在受理申请登记时应严格该标准的执行。对不同时期建造住宅引起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该条例实施后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兰溪市农村农户建房须知》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批准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3)《兰溪市农村农户建房须知》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存在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现象的,按照我市“两违”整治政策处理,超过部分经相关部门处理后,按合法面积进行登记,超面积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已经“两违”处理并补办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条件的宅基地,按“两违”政策规定限额标准办理宅基地面积登记。
(五)查清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管理
对于违法使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在调查时需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按批准面积办理登记发证。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集体土地权利人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