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建立健全遏制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金华市区建设施工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与担保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解决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我市自2005年底建立建筑行业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大大减少,有效地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立足长远,标本兼治,形成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
二、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施工企业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建立完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并有效加强对所属项目部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设立人力资源管理员。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人力资源管理员,做到将劳动用工管理定人定位,全面专职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2.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建立职工花名册。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花名册,所有进场民工必须登记造册,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防止出现虚报人员讨要工资。
4.做好日常考勤。施工企业应当直接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每天的施工考勤,制作考勤表,经班组长签字确认到场的施工员后,妥善保管。
5.发放记工考勤卡。施工企业应当给项目部已登记在册的所有民工发放填写完整的记工考勤卡,并由民工本人在领取表上签字确认领卡事实。考勤卡由民工本人保存,到工地出勤时出示给考勤人员签字。
三、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1.加强部门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用工、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对按合同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所拖欠的工资。依法查处无故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对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畅通诉求途径。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于开工前在显著位置设立《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公布施工企业全称、项目部名称及项目部负责人、劳动用工管理责任人、考勤员、工资制表人员等联系方式,并明确人力资源管理员负责处理劳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员应及时处理劳动用工出现的问题,避免因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甚至产生突发事件。
3.做好公示。施工企业应当将民工考勤表、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内容每月在公示栏内张贴公示3~5日,方便所有民工核对工资,如有出入应及时核实纠正。
4.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根据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通过“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工资,严禁只发放“生活费”。
5.明确工资结算方式。施工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明确按量或按时的计酬方式。按量的,应当约定明确工程量及报酬的结算方式;按时的,应当明确工时及工价。禁止口头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