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兰溪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0〕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兰溪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10〕56号),现将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划转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行政处罚权划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