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城区农村住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区农村住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城区农村住房改造,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的行政村,经济开发区园中村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区农村住房改造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统一规划、集中安置;整合资源、节约土地;以人为本、规范操作等原则。
第四条 城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目标:通过建设高品位、高标准的居住小区,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实现撤村建居的社区化管理。
第五条 城区农村住房改造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发改、执法、审计、监察、电力、通讯、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农村住房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区农村住房改造村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和督导。城区住房改造村应成立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住房改造的实施。
第六条 城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用地标准以人均用地90平方米确定村安置总用地面积。
第七条 凡实施城中村住房改造的村提倡和推行高层、多层公寓建设,控制联体式住宅。
选择高层、多层公寓安置,可以办理国有出让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
选择联体式住宅安置,不予办理国有出让土地证,只办理国有划拨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打破村庄界限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委托编制改造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论证通过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拟实施住房改造的村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报市城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区农村住房改造村,应当根据改造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改造安置方案、人口确认细则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改造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城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经批准的城区农村住房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建筑设计以及改造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区农村住房改造村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办理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城区农村住房改造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项目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