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兰溪市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国土、交通、林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五条 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