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兰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市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紫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成部分,在划定城市紫线时,应当包含城市紫线控制的对象和范围、紫线区域的用地性质,规定各类紫线区域的控制原则。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历史建筑及其风貌协调区;
(三)城市史迹及其构筑物;
(四)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五)已探明的能体现城市发展脉络、文物遗存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六条 城市紫线划定后,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紫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