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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水环境治理力度,有效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扩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治污先行”的要求及兰溪市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和市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讨论稿》文件精神,制定兰溪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下简称治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治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户用化粪池改造和污水接户收集为重点,同步建设农村污水管网,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纳管和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16年,基本完成规划保留村治污工作,按照“三年三步走”(第一年完成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要求,全市新增农村生活污水全面治理村247个,新增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改造村385个,新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受益农户13.77万户,实现污水治理行政村全覆盖,自然村全覆盖,农户受益率达80%以上,改造提升已开展治理村的污水治理管网与设施,全面改造农厕和化粪池,使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象得到明显改观,努力营造卫生整洁、生态和谐的宜居环境,力争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第三条 治污工作坚持“科学设计,统筹安排;分级管控,严格标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统筹实施,建管并重;政府推动,多元投入”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管理,把群众是否满意、环境卫生状况是否改善、水体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作为工作实绩的衡量标准,确保治污工作可持续推进。

  第四条 治污工程建设按照统筹安排、分类推进;统筹设计,提高标准;统筹施工,规范管理;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统筹管理,堵疏结合的工作要求,强化治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设施运行管理良好,不再产生新的生活污染。

  第五条 制定完善治污工作扶持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增强部门合力,保障治污工作的扎实推进。各镇乡、街道应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保障资金、人员、职责三到位,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

第二章 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 治污工作年度项目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申报推荐与自上而下下达治污任务相结合的办法,镇乡、街道,市“治污办”落实治污村名单,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申报,市“治污办”审核,报市治污指挥部确认,以文件形式确定年度治污计划。

第七条 治污村选择要遵循先重点区域后一般区域,先易后难的次序。注重示范带动,点面结合。

第八条  治污村选择应把握以下标准:

1.“三江五溪”两岸,国省县主干道沿线、兰芝风情线、兰诸风情线、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重要地段和污染矛盾突出的村庄优先纳入治污建设年度计划;

2.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治污工作思想统一;

3.管网覆盖区域的住户同意通过化粪池改造,将户内污水接入管网或户外进行适当处理;

4.村民委员会同意接管整套污水处理系统开展日常管理,落实人员进行维护;

5.镇乡、街道和项目村同意负责解决治污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第九条 项目村选择工作应遵循以下步骤:

  1.根据2014~2016年各年度分别完成50%、30%、20%的治理目标任务,将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各镇乡、街道;

  2.镇乡、街道根据上一项的目标数值要求,明确治污村建设时序安排,列出村庄备选名单;

3.召开村“两委会”、党员和村民代表等会议,就治污建设情况进行面对面交流、座谈,做好村民宣传发动工作;

4.制定治污工程建设方案,明确工程建设覆盖范围、建设内容、工作进度安排、责任分工等内容,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党员、村民代表签名同意;

  5.治污村选定后,镇乡、街道以文件形式推荐申报年度治污工程建设村庄名单,并提供相关资料。市“治污办”根据镇乡、街道推荐,经市“治污办”项目组协商讨论审核,报市“治污工程指挥部”确认。

  第十条 镇乡、街道在治污村推荐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镇乡、街道申报推荐文件;

  2.治污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

  3.治污村治污工程建设方案;

4.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5.治污村同意接管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承诺书。

  第十一条 治污工程建设年度项目计划列入镇乡、街道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治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数只增不减,因特殊原因,在项目计划下达2个月内,允许对治污村作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 市“治污办”在每年10月15日前确定下一年度治污村名单,会同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初步确定治污工程建设投资和补助总额,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初步核定下一年度治污资金。2014年治污村名单,要求在2014年2月底前确定,并上报市“治污办”。

第三章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分段分部实施的特点,对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及施工单位的选择由镇乡、街道负责组织做好招投标工作,并可采用以下办法确定:

(一)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选择方式:合同总价超过30万元以上的,按市相关规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未超过30万元的由招标人在市“治污办”预审通过的名录库中选择,计费标准在不高于由市“治污办”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二)施工单位的招标原则上由镇乡、街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以简易招标程序实施。施工单位的招标资质要求:管网及化粪池改造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终端部分要求环保工程专业(沼气工程)三级资质及以上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主要建筑材料、管道材料、一体化化粪池、终端、设备等原则上由市“治污办”负责全市范围的材料采购招标,预选几家供货商,供镇乡、街道选择。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为加快治污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设计宜提早介入,提早安排。

  第十七条 治污工程项目设计应依据城乡建设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治水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等文件规范,充分考虑村庄的功能定位、人口发展趋势、村庄建设要求,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合理选用符合农村实际的治理模式,科学设计具体的治理工艺、处理规模和技术要求,努力提高污水收集入户率和处理率,保证排放水质达到污水规划确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治污系统的处理单元按照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确定,治污村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多个处理单元,对村庄相邻的可实行跨村合并,整体设计。

  第十九条 能够实施户厕改造的治污村除偏远、分散、地势过低等个别纳管成本较高的住户采取单户改建化粪池,实行分散处理外,其余住户原则上全部纳入集污管网,废除或改造原有户用化粪池,在每户接污口设置清扫口。单户或多户共用化粪池,在化粪池出水口实行二次接管,同时收集洗涤、洗浴、厨用后废水等污水,实行雨污分流后,将各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或进行终端处理。

  对因住房高度密集,无法开展户厕改造和支管铺设的村,因地制宜选用排污口截流处理模式,采取截流式合流排水体制,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或集中处理终端。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根据镇乡、街道提供的村庄分布现状图和基本情况,深入调查、勘测核实与治污工程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详细规划不同类型、不同位置的户用化粪池改造方案、雨污分流措施和污水处理工艺,根据污水流量和村庄布局特点,精确测算、合理确定管径规格、选材要求、管道坡度、池体容积、污水滞留时间、水位控制、施工要求等技术参数。综合考虑地下工程的长远性要求和设施运行维护的简洁、高效要求,合理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概算。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工程设计应包括文字(设计说明书)、图件(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和材料表)两部分内容。设计的深度要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订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施工招标、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作或采购,并据此进行工程验收。设计单位在详细设计方案编制中,对设备及材料的技术要求描述要客观,既要保证设备及材料的质量要求,又要保持竞争性,杜绝标注具体的品牌名称。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镇乡、街道应组织召开由设计单位、农办、发改、环保、卫生、国土、规划、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参加的设计方案交底会,形成会议纪要。在开展详细设计中,设计单位在与农户达成污水接户方案后,要同步取得户主的书面确认函。详设草案完成后,再次与镇乡、街道和村委会、村民代表进行沟通。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方案应沟通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污水管网的走向;

  2.施工对住户和村庄可能造成的影响;

  3.污水处理方式和工艺;

  4.化粪池的位置、池体选用类型、共享规模、用地情况;

  5.终端处理设施个数、位置及用地情况;

  6.需治污村配合的主要内容;

  7.后期运行维护费用和相关工作要求。

  设计单位需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修改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详细设计方案完成后,设计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包括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参与施工过程的技术对接,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对工程变更进行评估。

第五章 施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接户工程和纳污处理工程必须同时施工,治污工程建设开工前,应落实好接户管道改造建设和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没有落实接户管道改造建设的村庄不得进行污水管网和终端处理设施的施工。

  第二十六条 落实户内管道改造方案的基本步骤如下:

  1.镇乡、街道协调各村民委员会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示等方式,将设计单位提交的各种类型户内管道改造技术要求、应注意的事项、改造补助费用标准等内容告知村民。

  2.村民根据公示的户内管道改造技术要求,确定改造方式,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寻求施工单位进行统一施工。填写有户主书面签名同意的户内管道改造方式、委托确认书。

  3.农村生活污水住户接入率,必须达到项目区住户数量的80%以上。对达不到80%以上的村庄,各镇乡、街道需组织咨询单位和村民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宣传和说服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落实户内管道改造方案后,施工单位在正式进场施工之前三天,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告示、广播播报、电话通知、短信群发等方式将施工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根据村民的需要,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统一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公开的施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施工时间及进度计划(工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施工场地分布(图纸);

  3.施工主要影响;

  4.村民需注意的安全问题;

  5.施工单位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涉及治污设施落地的政策处理,镇乡、街道和村要本着沟通协商、宣传解释、补偿承诺等办法与村民处理好利益关系,既要强调农村宅基地的村集体所有性质,又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建议和合理的补偿要求,避免发生过激的言语和行为。

  第三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与实际不符或者因村庄人为因素导致工程建设无法按原有施工图继续的,施工单位应同时向设计单位和镇乡、街道提出,经三方协商确定后,由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报镇乡、街道同意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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