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4号)、《金华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金市人口计生委〔2014〕5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会议精神,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按照“稳妥、扎实、有序”的总体要求,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平稳实施,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政策适用对象
自2014年1月17日起,双方或一方为兰溪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独生子女”的身份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父母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死亡且在死亡前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
(4)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
(5)本人为父母生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未再生育(依法收养)的。
四、申请审批程序
再生育审批受理地为夫妻双方生育管理地镇乡、街道;一方为兰溪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省户籍的,可以向本市户籍方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其他特殊情况按《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第五条执行。申请材料包括: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5)夫妻双方中的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原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经调查后出具的其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6)由夫妻双方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婚育情况证明。下列两种情况不需提供此证明:一是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受理地镇乡、街道的,二是已在受理地镇乡、街道办理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
(7)再婚夫妻提供离婚情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8)其他情况还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镇乡、街道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再生育申请表内容与原件内容并确认无误后,应将递交的证件原件退回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复印保存的证件复印件与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一起存档;
申请人已提供了基本的证明材料,个别材料当事人确实提供困难的,受理地镇乡、街道计生办应积极主动调查,做好服务。
2014年6月30日前,对近期拟再生育的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对象,各镇乡、街道(计生办)应在自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公示及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报计生局审批。2014年7月1日以后,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办理。
五、有关政策衔接
加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有关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政策严肃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衔接。单独夫妇于2014年1月17日前生育第二孩的为违法生育,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利益导向制度的衔接。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三)优生促进制度的衔接。单独夫妇再生育对象要纳入孕前优生检测范围,提高孕前优生检测参与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计生局作为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确保政策实施后的有关必需经费;公安、卫生、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优化配置相关医疗、教育、就业等社会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合力做好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约谈、通报制度,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被动局面的,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面宣传,加强政策解读,统一宣传口径。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大力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生育理念,引导单独夫妇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管理服务。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大力普及孕前优生知识,全面实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大高龄产妇的生育指导,预防高危妊娠,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建立出生人口预报制度,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为政府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供依据,对政策执行的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分析。要重视和关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过程中因政策衔接而出现的信访案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摸清底数,掌握动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工作统筹,一手抓好单独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一手抓好计划生育各项日常工作的落实,推动全市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夫妻再生育申请表
3.夫妻再生育审批表
4.单方独生子女夫妻申请再生育审批提供证明材料
清单
201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兰溪市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宣传提纲
为指导各镇乡、街道做好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宣传工作,特制定如下宣传提纲:
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4号)、《金华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金市人口计生委〔2014〕5号)。
二、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
自2014年1月17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起,双方或一方为兰溪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独生子女”:(1)本人为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本人为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3)父母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死亡且在死亡前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4)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5)本人为父母生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未再生育(依法收养)的。
三、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管辖规定
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再生育审批受理地为生育管理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方为兰溪户籍另一方为非本省户籍的,可以向兰溪户籍方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申请审批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三张;(5)夫妻双方中的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其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的证明;(6)由夫妻双方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依法生育(依法收养)现存一个子女相关婚育证明。但如下两种情况不需提供此证明:一是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受理地镇乡的;二是生育管理地在受理地镇乡且在受理地镇乡已经进行了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办理的;(7)再婚夫妻提供离婚情况证明(离婚证或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8)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全部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可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具体办理事宜也可以咨询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工作要求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了更好的法制环境,必须依法办事,做好政策衔接,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依法落实奖励优惠措施,严格查处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违法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必须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方便群众办事。
六、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出生人口数量的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