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保证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兰溪市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为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保证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等级划分: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大雷电灾害):是指一起雷击造成4人以上身亡,或者3人身亡并有5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10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
Ⅱ级(重大雷电灾害):是指一起雷击造成2~3人身亡,或者1人身亡并有4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5~9人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雷电灾害;
Ⅲ级(较大雷电灾害):是指一起雷击造成1人身亡,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2~4人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100万元的雷电灾害;
Ⅳ级(一般雷电灾害):是指一起雷击造成1人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雷电灾害。
二、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兰溪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由兰溪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气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应急办、人武部、公安局、发改局、安监局、气象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化局、卫生局、供电局、通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雷电应急办),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的日常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为: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决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结束;决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重大事项;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关于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的任务。
2.工作机构
(1)主管部门:市气象局是处置雷电灾害的应急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承担雷电应急办的工作;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督促、检查各部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为指挥机构启动和结束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强雷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信息;负责雷电环境的风险评估,雷电灾害现场情况、背景情况的勘察、取证、鉴定、评估、结论和上报工作;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救助工作组:成立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个救助工作组,确定人员,明确责任,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①紧急抢险和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安监局、林业局、人武部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救灾灭火,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按预案处置危险物品场所的灾情;维护雷电灾情发生地及周边社会公共秩序。
②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和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
③调查评估和应急保障组:由市气象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实地调查、收集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核实、汇总、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对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救灾资金支持;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
④灾后建设组:由市发改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化局、气象局、供电局、通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设施,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电力、水利、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功能,最短时间内抢通受损基站保障恢复正常通信;督促灾区责任单位落实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性能检测、防雷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⑤信息发布组:由市应急办、文化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按规定向公众统一发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三、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
1.监测。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气象局负责实施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和雷电探测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重点区域雷电探测系统的加密建设,着力构建雷电监测预警平台,保证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以闪电定位、大气电场监测、强对流天气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灾害信息综合处理为主体的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建立雷电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雷电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2.预警。市气象局根据雷电的发生、发展、移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发布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08〕11号)、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和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发布实施办法》实施。建立通报制度,通过雷电预警平台及时向雷电应急相关部门成员和防雷重点单位发布雷电预警信息。充分利用各类公共媒体和信息传播资源,多手段、多渠道地将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递给公众,提高雷电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有效性和时效性。
四、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