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兰溪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兰政发〔2006〕2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参保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