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加强和规范兰溪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市服务业稳步发展,根据《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3〕411号)、《兰溪市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0〕1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兰委办〔201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扩大服务业市场规模、容量和就业,带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显著提高。
(三)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扶持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服务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四条 扶持范围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列入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择优给予支持。
(二)支持专业市场建设。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
(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社区服务项目、文教卫体重点新建项目。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和创新发展。
(六)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七)其他市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条 扶持方式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扶持政策,结合年度安排的资金预算确定补助金额。
(二)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不得多项申报。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奖励补助资金。(上级要求配套除外)
(三)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其他政策。
第六条 申报时间及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