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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考核及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考核及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33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

建设考核及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推动绿色殡葬,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的规划建设情况,2个(含)以上行政村联合建设的1000穴以上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

二、考核内容

(一)镇乡(街道)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工作考核(见附件1)。

1.组织建设(10分)。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殡葬管理队伍,设立殡葬管理员的,得10分。未建立领导小组扣4分,未建立管理队伍扣3分;未设殡葬管理员扣3分。

2.墓地规划建设(30分)。制订完善的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布点规划,做到与镇乡(街道)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有机结合,不得占用耕地。完成本区域生态墓地选址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完成生态墓地审批手续。未制订完成当地墓地建设布点规划的扣5分;未完成选址工作的扣5分;年内启动1处生态墓地建设得20分,未启动不得分,每增加1处加10分;不占用耕地的加5分。

3.火化率保持100%20分)。建立骨灰存放跟踪制度,坚决杜绝乱葬乱埋、装棺套棺等行为的发生,确保火化区内火化率达到100%。未建立骨灰存放跟踪制度的扣10分;每发现一起乱葬乱埋、装棺套棺等行为的扣10分;发生土葬事件的不得分。

4.生态墓地入葬率(20分)。已建立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规划区内遗体火化后全部葬入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内的,得20分。发生一起未葬入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的不得分。

5.投入机制(10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投入机制,未建立的不得分。

6.创新工作(10分)。建设工作有创新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0分。

(二)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点验收考核(见附件2)。

1.完成审批(10分)。须2个(含)以上行政村联合建设,按规定程序审批,即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5),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土、建设、规划、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市民政局审批的,得10分。

2.建设规模(40分)。项目建设要确保工程质量,并按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益性生态墓地面积按当地人口总数的7‰年死亡率及20年为一个周期规划建设;每亩300穴以上,且总数不少于1000穴。骨灰存放区面积约为0.22平方米/格位,占地面积约为0.1平方米/格位。面积未按当地人口总数的7‰年死亡率及20年周期规划建设的扣8分;每亩300穴以下的扣8分;骨灰存放处未达到建设标准的扣8分;总数少于1000穴的扣8分;未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扣8分。

3.建设标准(30分)。(1)制式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小于0.7平方米(含),双穴小于1平方米(含);墓碑面积小于0.4平方米(含),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低于 0.8 (含)。卧式墓墓碑小型平置,地表无坟头,墓碑规格小于60×40厘米(含),厚度小于5厘米(含),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含),墓区绿地率达到墓区面积的50%以上,绿化率达到80%以上。(2)设立免费区,面积达到总规划面积的10%以上。(3)对已有乡村公益性墓地进行改造的,按照上述标准完善。未达到建设标准的扣10分;墓区绿地率未达到墓区面积50%以上的扣6分,绿化率未达到80%以上的扣4分;未设立免费区或面积未达到总规划面积10%以上的扣10分。

4.墓地管理(20分)。建立生态墓地规范化建设和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收费项目报市发改局审批同意。未建立墓地建设日常管理机制或无人负责的扣10分;未按“四化”要求进行建设的扣10分。

(三)先进个人考核(见附件4)。在生态墓地建设工作中发挥明显作用,作出一定贡献的,由镇乡(街道)推荐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考核验收程序

1.各镇乡(街道)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工作考核于每年底由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考核,并列入镇乡(街道)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2.建设单位完成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填写《兰溪市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验收申报表》(见附件3),报所在地镇乡(街道)。

3.所在镇乡(街道)对建成的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进行初验,报市民政局验收。

4.市民政局按照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合格后,于年底前拨付建设补助资金。

四、补助标准

各镇乡(街道)或2个以上行政村(居)联合新建(改扩建)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的,符合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审批,经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验收考核得80分以上,并投入使用的,市财政每穴补助200元;骨灰存放处每格补助400元。对原有墓地,通过绿化改造,验收达到生态墓地建设标准的,给予每穴补助50100元。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五、奖项设置

1.镇乡(街道)先进单位6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由市政府通报表扬。

2.先进个人若干名。

 

附件:1.兰溪市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

工作考核表(镇乡、街道)

2.兰溪市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

管理考核验收表(村级)

3.兰溪市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验收

申报表

4.兰溪市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先进个人考核表

5.兰溪市乡村生态墓地建设报批申请表

 

 

 

 


附件1

兰溪市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管理

工作考核表(镇乡、街道)

内容

基本要求

分值

得分

组织建设(10分)

1

建立殡葬领导小组。

4

 

2

建立殡葬管理队伍。

3

 

3

设立殡葬管理员。

3

 

墓地规划建设(30分)

1

制订完成当地生态墓地建设布点规划。

5

 

2

完成选址工作。

5

 

3

不占用耕地的,加5分。

5

 

4

年内启动1处生态墓地建设得20分,每增加1处加10分。

20

 

火化率保持100%20分)

1

未建立骨灰存放跟踪制度的扣10分。

10

 

2

每发现一起乱葬乱埋、装棺套棺等行为的扣10分。

10

 

3

发生土葬事件的,本项不得分。

 

 

生态墓地入葬率(20分)

1

不按要求葬入生态墓地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扣完为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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