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和《兰溪市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财政资金的存放,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保证财政资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财政间歇资金存放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资金包括国库资金、中央特设专户资金、社保资金、非税资金、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过渡暂存户)。国库资金的使用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中央特设专户资金专款专用,这两项资金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社保资金、非税资金、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过渡暂存户)存放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的存放原则:财政资金定期存放依次遵循安全、支付、效益、导向等四项原则。
1.确保安全。财政资金的存放银行必须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支付能力,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2.保证支付。财政资金的存放银行必须保证财政资金支付的顺畅,财政资金应考虑支付重要性,接到支付指令时,必须及时、足额的予以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财政资金的使用。
3.确保效益最大化。财政资金的存放银行必须在确保安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承诺计息利率达到法定最高值。
4.发挥导向作用。根据兰溪市的发展战略,通过财政资金存放,引导各商业银行加强对兰溪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 根据财政资金存放时间长短及资金性质的不同特点建立相适应的分类管理方式。
1.存放一年期以上的社保资金和非税资金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存放利率和银行,按《兰溪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存放一年期(含)以下的社保资金、非税资金、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过渡暂存户),在确保支付资金的前提下,其余资金尽可能转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短期存放,按报批程序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预测可以定期存放的财政资金,根据财政资金活期存款余额情况,分析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测算维持日常支出的现金流量,在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前提下,科学拟订财政间歇资金的存放计划,合理确定用于存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使财政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短期存放的操作规程。根据财政资金测算情况,提出活期转为短期(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存放的财政资金额度和当期可续存财政资金定期存放额度。根据市政府的指导意见,拟订定期存放额度、存放期限、存放银行的具体存放方案,报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由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市长审批执行。
第六条 如遇突发紧急重要支付,定期存款需提前支取的,由财政部门职能科室提出方案,在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建立财政资金存放动态管理机制
1.建立计息利率联络机制。为确保财政资金存款的计息利率达到法定最高值,财政部门应与各银行建立利率联系机制,要求银行及时在基准利率变化时,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最新利率情况,并及时调整,确保财政资金在各银行间的计息利率相一致。
2.制定财政资金应急机制。为应对暂时性支付资金不足,不同账套之间可以临时调度,在临时调度无法满足需要的,再通过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方式解决,以尽可能减少利息损失。临时调度和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均须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3.科学合理设计存放期限和存放单据。财政部门应科学地设计资金的存放期限和单据票面额,在存放期限上做到科学衔接,力求在资金到期时间上达到峰谷平衡。考虑到提前支付因素,财政资金定期存单设计为一千万元、二千万元和伍仟万元,使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降到最低。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财政部门发现财政存款存在安全风险、遇到急需大额资金支出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市政府报明情况后,可随时收回财政存款。
2.在财政资金存放的存期内,如遇国家、省政府及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出现调整的,从其规定。
3.本办法由兰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兰溪市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增加财政资金存放透明度,提升财政理财水平,建立和完善市级财政资金择优定期存放机制,依据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是指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的商业银行。存放银行按约定支付财政资金存放利息和对社会公益捐赠。
社会公益捐赠,是指中标银行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自愿向兰溪市慈善机构捐赠,反映投中标银行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情况。捐赠资金用于兰溪市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定期存款的财政资金范围是:在确保日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存放一年以上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是社会保障资金)。
第四条 财政资金公开招投标应遵循效益优先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优先选择资金存放年收益率更高的银行,争取财政资金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