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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修订《基层社资产租赁租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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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分社:
为进一步完善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市总社对《基层社资产租赁租金收缴管理办法》作了补充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层社资产租赁租金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你们严格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资产租赁租金收缴工作。
附件:新修订的《基层社资产租赁租金收缴管理办法》
 
 
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市社领导,各科室,存(2)。
附件:
基层社资产租赁租金收缴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兰溪市供销社资产租赁管理制度》,促进资产租赁工作顺利开展,保障承租款按时、足额收缴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1.社有资产租赁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基层社具体负责,各基层社对所管辖资产要切实加强管理,建好台账,规范租赁工作,严肃租金收缴纪律。
2.凡对外出租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的收缴遵循先缴后用原则加以约定。无故不签合同,相应租金收入在年终考核时不予认定。
3.对外出租资产的期限原则上以一年为期,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期需要超过一年的必须报市社按程序视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4.社有资产对外出租提倡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采用议标方式招租的,要按规范操作,其租金标准应当符合当地市场行情,由原承租者续租的租金应逐年有所提高。对不按规范操作造成损失的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5.严禁资产无偿出借使用,严禁利用资产出租收受租户好处,严禁隐瞒截留承租款。对违反纪律行为一律加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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