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兰溪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规范我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市委直接管理和市委授权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各受托管理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包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
(三)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四)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工会主席等。
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各受托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各受托管理部门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我市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和年度审计范围。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自我约束与指导监督相结合;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推进企业发展与厉行勤俭节约相结合;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各受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实施办法、每月的职务消费情况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条 公务用车管理:
(一)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排量和购车价格标准,参照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标准执行。严禁企业超范围、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
(二)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更新,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或根据相关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更新,更新车辆须符合标准。
(三)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的,严禁企业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四)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的,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领导人员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企业无公务用车的,为企业领导人员发放公务用车补贴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受托管理部门批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用车补贴的,企业不得再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五)企业领导人员经审批同意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不得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
(六)企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过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公务用车的车辆保养和维修等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企业领导人员个人。
(七)企业如经批准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不得借改革之机增加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参照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标准,确保车改后公务用车费用下降。
(八)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调换、借用等方式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
(九)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条 通信管理:
(一)通信管理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的管理。
(二)企业领导人员移动通信费用管理方式包括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和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发放通信补贴等。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企业领导人员移动通信费用进行管理,不得采取报销和发放补贴的方式。
(三)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通信市场资费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通信补贴标准,并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中包括通信补贴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
(四)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
(一)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用,主要包括餐饮、接待、礼品等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合理、必须”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招待制度,制定业务招待标准,规范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