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一、 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二) 编制依据
(三) 适用范围
(四) 工作原则
二、 等级标准
(一)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二) 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三) 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四)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三、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 领导小组
(二) 办事机构
(三) 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四、 运行机制
(一) 预警级别
(二)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三) 应急响应
(四) 应急响应终止
(五) 信息共享与发布
(六) 后期处置
五、 保障措施
(一) 技术保障
(二) 通信、电力保障
(三) 资金保障
(四) 其他保障
六、 监督管理
(一) 基层建设
(二) 宣传培训
(三) 应急演练
(四) 责任奖惩
七、 附则
(一) 名词术语解释
(二)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 解释部门
(四) 实施日期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体系,提高政府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或避免因气象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兰溪”建设,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规定》、《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等级标准
气象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成立兰溪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供电公司、市广电台、兰江导报、兰溪华数公司、电信兰溪分公司、移动兰溪分公司、联通兰溪分公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1.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市政府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4)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5)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6)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府办(应急办):负责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敦促、检查市政府抗灾救灾重要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
(2)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参与市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
(3)市委宣传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和网上舆论引导。
(4)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规划与建设。
(5)市经信局: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敦促各通信营运企业及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6)市教育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教师学生安全撤离或转移;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
(7)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速转移。
(8)市民政局:负责因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核查灾情信息及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防御气象灾害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补助。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市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和紧急避险措施的落实。
(11)市建设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的组织督促工作,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行业管理内运输企业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抢修毁损道路;协助国资委调度救灾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负责调度船舶进行水上救灾物资的运送及对出事水域实施水上搜救。
(13)市水务局:负责提供主要江河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和洪涝台旱灾情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农林局: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林业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恢复灾后生产。
(15)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根据部门职责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7)市旅游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协调督促各旅游景点、旅行社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
(18)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
(19)市广电台、兰江导报社、市华数公司: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工作。
(20)兰溪华数公司: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利用应急广播、有线数字电视专网的特性,全网或分区强制切换发布信息,以及对广播电视线路和设备受损时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预警信息发布通畅。
(21)移动、电信、联通兰溪分公司: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按要求实行预警短信的全网或分区发布,以及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二)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国土、水务、民政、农林等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气象局职能科室和相关业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
1.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2)及时传达领导小组的工作指示;
(3)及时将有关决议上报金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到乡镇(街道)气象防灾减灾指挥机构;
(4)做好各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5)做好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2.常态下的职责
(1)组织修订和完善预案;
(2)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单位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3)组织开展有关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培训;
(4)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三)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对于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要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并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给予应急支援。
四、运行机制
(一)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1.Ⅰ级预警(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台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2.Ⅱ级预警(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台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