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和《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金价费管〔2013〕59号)等规定,在成本调查和监审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名称 | 单位级别 | 班级 | 收费标准 |
城区幼儿园 | 全额拨款 省一级 | 普通班 | 540元/月 |
小型班 | 760元/月 |
差额拨款 省一级 | 普通班 | 以540元/月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 |
小型班 | 以760元/月为基准价,上下浮动10% |
差额拨款 省二级 | 普通班 | 以480元/月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 |
小型班 | 以670元/月为基准价,上下浮动10% |
非城区幼儿园 | 省二级 | 普通班 | 以320元/月为基准价,上下浮动30% |
省三级 | 普通班 | 以300元/月为基准价,上下浮动30% |
(1)小型班班额人数必须严格控制:3周岁以上的幼儿班在25人以下(含25人);(2)小型班的设立和非城区幼儿园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需经教育局同意批准,各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开班;(3)3周岁以下幼儿保教费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
2、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由教育局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3、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并报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二)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标准
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代管费列支范围为操作材料费、交通费、保健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收取的代管费在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公办幼儿园代管费标准150元/人·学期。民办幼儿园代管费标准在申报保教费标准备案表时一并抄报。
服务性收费列支范围为伙食费、生活用品费及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收取的服务性收费要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