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策性调整兰溪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和
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2015〕119 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6年浙江省重大改革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委改〔2016〕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 号)精神,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简化水价分类,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 类改为居民生活、工业和非工业3 类。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详见附件1。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调整后,使用城市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0.95元/立方米;工业污水中,一般工业1.40元/立方米,重污染企业2.30元/立方米;非工业1.40元/立方米。重点建制镇游埠镇污水处理费缴纳标准:工业污水中,一般工业1.20元/立方米,重污染1.90元/立方米;非工业1.20元/立方米。其他乡镇参照标准分步实施。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按上述用水分类同标准征收。
三、推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办法
对有条件的工业企业按污水的化学需养量(COD值)、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以N计)等有害成分的浓度,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一)按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COD值以500mg/L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实测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降低0.10元/立方米;500mg/L﹤COD值≤800 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10元/立方米;COD值高于800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50元/立方米。
(二)按pH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pH值以6—9为基准,每1pH值为一档。污水pH值<6时,每低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40元/立方米;污水pH值﹥9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三)按SS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SS值以400mg/L为基准,每50mg/L为一档。SS值每超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四)按总磷(以P计)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总磷值磷肥工业企业以20mg/L为基准、其它企业以8mg/L为基准,每0.5mg/L为一档。总磷值每超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五)按氨氮(以N计)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氨氮值染料工业企业以60mg/L为基准、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以50mg/L为基准、其它企业以35mg/L为基准,每5mg/L为一档。氨氮值每超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化学需养量(COD值)、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以N计)等有害成分的浓度数据以环保局提供数据为准。
四、实施差别化的水价政策
对高污染高水耗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在到户水价中每吨水加价0.80元。对企业实收的水加价款,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直接通过市财政结算账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污水处理费标准于2016 年12 月31 日用水(排水)时间起执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及各类供水用户的到户价格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