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最多跑一次”审批改革要求,以坚守红线、服务高效、风险可控为工作原则,在全市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区域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为核心的审批制度,力争达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简、环节少、时间短、效率高,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范围
一期区域,兰溪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块(18.35平方公里)及兰溪市新兴产业园先行开展兰溪市级试点;二期区域,兰溪经济开发区整合提升范围内其他区域、兰湖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在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后实施;其他区域,在省政府或金华市政府扩大实施范围后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可同步参照执行。
(二)实施内容
1.豁免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2.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3.降低环评等级。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4.精简环评内容。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5.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6.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