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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溪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7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建立健全兰溪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金华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568号)、《兰溪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三年行动计划暨2017-2020年幼儿园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兰溪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兰溪市范围内住宅开发(含城中村改造)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三)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发改、国土、建设、规划、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前期规划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规定,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符合《兰溪市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并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根据人口测算34千人,服务半径为300-500米,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应按每0.5-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为6-12个班幼儿园的标准,结合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人口数量的,可依需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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