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二条 申报对象
各类在兰溪市注册、独立核算、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若干意见》中相关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在现代物流发展中得到补助或奖励后,不再重复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兰委〔2012〕15号)中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申报材料提交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和提供下列共性材料:1、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4、企业年度纳税证明;5、开户银行账号。
(二)符合《若干意见》第2条的,还应提供:1、项目备案表;2、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三)符合《若干意见》第3条的,还应提供:1、对接双方共同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合同);2、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决算报表;3、向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资金的凭证。
(四)符合《若干意见》第4条的,还应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决算报表。
(五)符合《若干意见》第5条的,还应提供相应标准文本。
(六)符合《若干意见》6条的,还应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星级和定级的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