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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卫计局关于印发《兰溪市医学重点学科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特制定《兰溪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9日
兰溪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兰溪市医疗卫生科技水平,着力培养一批原始创新能力强、科技辐射范围广的医学重点学科,为建设卫生强市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根据《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116号)、《金华市优先发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金为〔2009〕79号)和《健康兰溪2030实施纲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学重点学科,是指在人才、技术、基础条件等诸多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通过学科建设能够解决本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
第三条 兰溪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拟在通过一系列分层分类的学科建设,进一步提升临床医学技术水平和公共卫生保障能力,有效降低医疗费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廉价、有效的适宜技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按照“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社区、加强与扶持并举”的原则,以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领域为重点,在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内(含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程序,开展临床医学中心、临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建设周期为三年。
市卫计局负责学科建设计划的总体规划、监督和宏观管理,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学科进行评审、确认和考核验收。
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的学科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协调、督促检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兰溪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每周期确定建设领域,面向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公开征集,研究方向相同的学科按“择优遴选,兼顾平衡”的原则确定建设对象。
第六条 申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条件为:
(一)具备承担学科建设的总体能力,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学术活动条件。
(二)有较好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学科总体技术水平处于院内领先水平,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发展规划。
(三)学科近五年承担有兰溪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含兰溪市金桥工程及省医学会项目),或获得过兰溪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四)学科负责人须有高级职称,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团体担任领导职务,有相当的学术成就,在金华市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并配备1—2名学术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的后备学科带头人。
(五)具有整体素质好、技术水平高、专业结构配比合理的学术梯队和创新团队。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
第七条 各学科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拟申报的优先发展重点学科,并填写“兰溪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申请书”一式8份统一上报市卫计局。
第八条 市卫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管理评审委员会,对学科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
第九条 专家论证评审按照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的要求,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择优遴选、宁缺勿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