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本规定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其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不包括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和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
(三)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三、举办者
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举办者应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社会组织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机构名称
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当与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或诸如“XX学校”“XX中心”之类简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一)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兰溪”或“兰溪+乡镇”结构。
(二)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三)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补习)学校或中心(培训部、培训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学校”。
(四)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五、开办资金
(一)举办者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不少于10-100万元人民币,培训班为10万元,培训部为30万,培训中心为60万,培训学校为100万。
(二)投入教育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教育培训机构法人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三)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之后,需缴纳相应的办学风险储备金5-30万元,培训班为5万,培训部为10万,培训中心为20万,培训学校为30万,所提取的风险保证金全额纳入教育局专户管理。
六、场地设施
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一)办学场地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
(二)培训机构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违章建筑、车库、宗教场所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等作为办学场所,并且不与KTV、网吧、足浴店、汽车修理厂、危化品经营储存场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影响居民生活。
(三)面向小学生培训的教学用房宜为4层或4层以下,面向向中学生培训的教学用房宜为5层或5层以下。
(四)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培训班不少于100平方米,培训部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中心不少于600平方米,培训学校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六)凡是在2018年5月31日前已实际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如办学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必须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后方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如办学场所面积低于300平方米,必须取得具有相关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之后,方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凡是在2018年5月31日后申请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必须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
(七)使用二层及以上建筑的,必须有2个消防安全通道(不小于1.2米);每间教室和办公室都必须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式烟雾报警器,每间教室都必须设置不少于1个灭火器(5公斤)。并在规定的位置上安装应急灯(25米间距);疏散指示灯(带充电)和安全出口灯(带充电)。
(八)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或配送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进入学校开展拓展课程的第三方服务培训机构,无上述场地要求,但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章程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
(四)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
(五)党组织建设
(六)决策机构(生产办法、人员构成、任期及议事规则)、管理机制、监督机制。
(七)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方法。
(八)章程修改程序。
八、组织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党组织,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行政机构、监事机构。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确保党对培训机构的领导。
(二)决策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
(三)行政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