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1 |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
2 | 法律援助人员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5 |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的处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等。
(二)司法行政部门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三)司法行政部门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投诉内容 |
1 | 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
2 | 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
3 | 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
4 | 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
5 | 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公证员的举报和投诉 |
6 | 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公证机构的举报和投诉 |
2.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内容
投诉对象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内容
投诉对象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3)对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内容
投诉对象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律师事务所 |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兰溪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anxishi/20210603/24361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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