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办理部门 |
1 | 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 行政审批科 |
2 | 渔业船舶检验许可(设计图纸审定、渔业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检验) |
3 |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
4 | 水产养殖证核发 |
5 |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
6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
7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9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
10 | 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1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12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 |
13 | 围垦河道审核 |
14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15 | 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 |
16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7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行政审批科 |
18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9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20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21 |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
22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23 | 滩涂围垦项目审批 |
24 | 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务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
(三)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措施(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内容 | 办理部门 |
1 | 强制拆除渔船上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政站 |
2 | 责令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船舶临时停航 |
3 | 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4 | 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主管部门有权查封、扣押。 |
5 | 强制拆解应报废的渔船 |
6 | 在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采取禁捕水产品等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
7 |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
8 | 加收滞纳金 |
9 | 水事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10 | 水事违法行为代履行 |
11 | 查封、扣押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作业工具、机械、设备 |
12 | 强制拆除重大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
13 | 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 | 防汛办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四)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办理部门 |
1 |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 行政审批科 |
2 | 水库功能调整审查 |
3 | 水库特征水位调整审查 |
4 | 水库大坝、海塘、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
(五)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 办理部门 |
1 | 渔业资源赔偿费 | 渔政站 |
2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黄沙办 |
3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渔政站 |
4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 | |
5 | 水资源费征收 | 节约用水办公室 |
6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六)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 办理部门 |
1 |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奖励 | 渔政站 |
2 |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水土保持管理监督站 |
3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节约用水办公室 |
4 | 对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防汛抗旱指挥部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
(七)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裁决行为:
序号 | 行政裁决行为内容 | 办理部门 |
1 | 水事纠纷裁决 | 法制与水政水资源科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八)水务为申请主体的国家赔偿案件
1.具体投诉请求: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九)水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十)水务部门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水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1 | 冒用、租借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五条 |
2 | 因违规被扣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
3 | 采用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
4 | 船员证书人证不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八条 |
5 | 使用报废、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渔船继续作业的行为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
6 |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
7 | 在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状况;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违反规程、不如实记录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二条 |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8 | 无检验登、记证书或者使用伪(变)造检验登记证书航行作业的行为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9 | 休闲渔船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经营行为的行为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0 | 雇佣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行为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1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12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利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13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或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区从事养殖生产、捕捞,妨碍航运、行洪、军用船舶和安全保密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14 | 监理单位未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或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行为 |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5 |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的行为 |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6 |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的、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行为 |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17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 |
18 | 参建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20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21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22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23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24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25 |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6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27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8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29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30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31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
32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
33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34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35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
3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3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38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
39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